近日,武胜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
事情要追溯到2021年7月,何某一个人在家待着有点无聊,遂决定邀请好友唐某、杨某一起到自己家中“玩耍”。何某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在7月邀请好友唐某、杨某到家共同吸食毒品冰毒三次,共计0.6克左右。8月4日,被告人何某因吸毒被传唤至武胜县公安局接受询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近日,武胜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件,审理认为:何某三次容留他人在其控制的住所内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介于何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另该案的唐某、杨某因吸食毒品行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 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 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 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 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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