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的某日凌晨,林某饮酒后驾驶汽车行驶至武胜县某路口处时,撞上了道路中央的移动红绿灯,导致移动红绿灯设备和车辆部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林某没有停车处理,而是驾车逃离了事故现场,在离现场100多米处的大排档再次饮用啤酒后才报警。在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时,他谎称事故前未饮酒。后经证人证言,证实事故发生时林某已处于酒驾状态,经鉴定,林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7mg/100mL。
经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林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后驶离现场并再次饮酒,且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武胜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邓长志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邓长志提醒市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驾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更是对他人安全及公共秩序的威胁和挑衅。而企图通过再次饮酒这种操作来掩盖酒驾真相,制造事后饮酒假象的,更是错上加错,都将受到法律严惩。(武胜融媒 贺小芹 本报记者 卢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