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卖出去的摩托车,还能再用备用钥匙“骑”回来吗?近日,武胜县公安局沿口派出所破获了一起摩托车盗窃案,而实施盗窃的嫌疑人,竟然是被盗摩托车的原车主漆某。
今年6月上旬,徐某新购买的摩托车停放在沿口镇某小区外被盗,被盗摩托车价值2万余元。沿口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迅速开展调查。经过研判追踪,警方最终在南充市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漆某抓获,并追回被盗摩托车。
经查,漆某此前因经济紧张,便委托朋友将自己的摩托车卖给了李某(未过户),李某随后又将该车转卖给了徐某(未过户)。然而,漆某将摩托车卖出后,又十分想念自己的爱车,于是萌生了将其“骑”回来的念头。
为打消顾虑,漆某还特意咨询朋友:“抵押出去的车再骑回来,会不会涉嫌犯罪?”其朋友告知他,因为该车抵押出去系“协议车”,所以不算犯罪。在得到这个错误的答复后,漆某便利用自己对该车GPS定位信息的掌握和持有的备用钥匙,悄悄将停放在徐某小区的摩托车“骑”走。事后,徐某通过朋友联系漆某要求归还车辆,但漆某拒不归还,遂徐某报警至沿口派出所。
目前,漆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被盗摩托车已返还给现车主徐某。
民警说法
据沿口派出所民警彭薪宇介绍,本案中,该摩托车已通过合法交易交付给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徐某取得车辆所有权后,漆某擅自取回,拒不归还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同时,涉案摩托车价值较高,已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司法解释,漆某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警方提醒:摩托车售出即属他人财产,擅自定位用备用钥匙“骑回”并拒不归还的行为,属盗窃行为!交易务必过户,反悔需协商,绝不可私自取回。同时不要轻信他人对法律问题的错误解读,任何以非法手段取回已售财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