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走在大街小巷,总能看到一些银行张贴“贷款利息低”的广告。然而,并非所有人都有贷款资质,因此,有人就想到了谋财小妙招——从银行低息贷款,再高息转贷给有需要的人,通过反复借贷,再反复转贷,从中牟利。但是,如此操作是否可行,是否合法合规?近日,武胜县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审结了一起“套贷转借”案。
案情回顾:
2013年,张某向王某提出借款,王某本来无钱可借,但是考虑到张某会给予2分利息的承诺,便通过向某银行抵押房屋的方式贷款30万元,并出借给张某,双方出具了借条并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后张某逾期未还,王某诉至武胜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偿还本金30万元,并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
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应当认定为无效,双方均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院秉持“实质解纷”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责令张某返还占用资金,另一方面引导王某正视自身过错,放弃高息诉求。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介绍,民间借贷因效率高、门槛低,成为一些民众获取资金的重要渠道。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出借人在自身经济能力欠佳的情况下,为赚取利息差,将信用卡套现、网贷资金转借他人;或抵押房产贷款“输血”亲朋,幻想坐收渔利,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获取资金,再出借给他人,殊不知,这类“金融腾挪”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还触碰了法律红线,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仅能主张返还本金及按LPR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办案法官提醒,民间借贷须以自有资金为限,套贷转借、职业放贷均属违法,轻则合同无效,重则涉嫌刑事犯罪。借款人需量力而行,避免陷入多重债务危机。借贷活动中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签订书面协议,要约定合法利息范围,要留存资金流转凭证。不参与转贷牟利,不轻信高息承诺,不逃避法律责任。(吴张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