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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武胜县法院、重庆市合川区法院联合发布六起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www.ws.guanganpeace.gov.cn 】 【 2025-03-12 16:04:41 】 【 来源:广安长安网

  妇女权益保护事关广大妇女的切身利益,是国家人权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应有职责。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联合重庆市合川区法院共同发布六起维护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让热点案件审判变成生动的“法治公开课”,为广大妇女撑起坚实的法治之伞。

  

  案例一:张某诉邓某艳赠与合同纠纷案——夫妻一方擅自将婚内财产赠与婚外情人,应当返还

  

  2016年至2024年9月期间,被告邓某艳与第三人(原告张某丈夫)杨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持续时间长达8年。在此期间,被告邓某艳以哄、骗、借的方式让第三人杨某通过银行卡和微信等方式向其转账47466元。该款系原告张某与第三人杨某的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在原告张某完全不知情情况下发生转移,损害了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原告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邓某艳返还第三人杨某向其赠与的钱款。

  

  武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违背夫妻间忠实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其妻子张某同意且亦未经事后追认,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转款赠与邓某艳大量钱财,严重损害了张某平等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故杨某的转款赠与行为无效。因无效法律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张某有权请求邓某艳返还杨某向其进行的转款,经核实,除已归还部分,尚有47414元未归还。判决:被告邓某艳返还原告张某47414元。

  

  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一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实现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其他行为之目的,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更严重践踏了社会公序良俗,法律对此予以坚决否定。权益受到侵害的夫妻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全部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判决对法律保护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二:原告杜某诉被告赵某赠与合同纠纷案——行为人隐瞒已婚已育事实与他人交友恋爱并取得大额款项,因损害他人情感利益及合法权益,相关款项应予返还

  

  2022年1月,杜某通过奢颜交友软件结识赵某并请求其扮演女友,转账8500元作为扮演女友费用。春节期间杜某主动带赵某回家见了父母及亲戚,同月,双方确认恋爱关系。交往期间,杜某为赵某购买车辆一台,并通过微信向赵某转款158186元,通过银行转账480000元,并为赵某购买化妆品、鲜花、护肤品、浪琴手表(价值15500元)、宝格丽戒指(价值31821元)以及机票共计花费70992.42元;另为庆祝赵某表姐生日,产生聚餐、住宿费用3716.73元以及为赵某及蒋某、杨某婷支付到大理游玩的机票3114元;杜某与赵某交往期间,产生房租及押金30400元,后因提前中止租赁合同,支付违约金15200元。后杜某知晓赵某于2013年已经与案外人申某结婚,并生育小孩。杜某便以赵某隐瞒已婚已育事实,其感情受到欺骗,交往期间为赵某花费大量钱财、转账均是以结婚为目的,其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为由,起诉要求赵某返还相应财产。

  

  合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赵某两人通过线下接触后,已经由“租女友”的服务关系转化为男女朋友关系,杜某在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基于持续交往的目的而向赵某支付了大额款项及财物,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并未按照传统习俗订立婚约,且杜某对赵某转账及财物赠与也未明示是以结婚为前提的给付,故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应为一般赠与而非婚约财产纠纷。赵某隐瞒其已婚已育的重要事实,与杜某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并短时间租房同居,且接受杜某赠与的大额金钱和财物,赵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对其配偶应该负有的相互忠诚的法定义务,亦有违公序良俗。杜某在受到赵某欺瞒的情况下作出的赠与财物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其赠与财物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其有权主张撤销。杜某“租女友”的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其要求返还该部分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另综合两人交往时间以及赠与财物的目的和金额,对赵某收取的红包,杜某对赵某亲属生日祝福转账,两人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阶段的小额消费性财物赠与,以及在交往和生活期间共同消费、支出部分费用81078.5元不支持返还;杜某的赠与系与赵某恋爱期间并基于对赵某的信任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但考虑到赵某有隐瞒其已婚已育的事实,故综合杜某的转账金额及赠与财物的价值,酌定由赵某返还为其购车、购买浪琴手表、宝格丽戒指,以及微信、银行卡支付的大额转账。综上,法院判决由赵某返还杜某680531元。一审判决后,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随着社会的发展,恋爱关系中的财产纠纷日益复杂多样,但无论在恋爱关系还是婚姻关系中都应遵守基本的道德底线。本案明确赠与行为能否认定为以结婚为前提的婚约财产需具体分析,由于双方未订立婚约且未明示以结婚为前提赠与,因此不能认定为婚约财产纠纷,而应属于赠与合同纠纷。这一判定为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两类易混淆的法律关系提供了清晰的判断标准。否定了“租女友”这类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警示社会大众此类行为不仅道德上应受谴责,在法律层面也不会得到支持,有助于引导树立正确社会价值观。赵某隐瞒已婚已育事实与他人交往并接受大额赠与的行为,不仅欺骗了杜某的感情,还违反了婚姻伦理,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德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撤销权,维护了正常婚姻家庭秩序,对社会婚姻家庭观念起到积极引导作用。

  

  案例三:段某诉卿某英婚约财产纠纷案——恋爱同居期间赠与财物,应合理区分是否属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赠与

  

  段某与卿某英(女)曾系情侣,双方从2021年10月开始恋爱并同居生活,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期间因吵架分手,后双方复合继续同居至2024年7月再次分手。2023年3月,段某在卿某英生日时为卿某英购买了金手镯一只。2023年4月,卿某英因经济紧张无力偿还房屋贷款,段某认为双方迟早会步入婚姻殿堂,遂向卿某英转账100000元用于偿还房屋贷款。现因双方感情破裂,无缔结婚姻的可能,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卿某英返还原告段某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的转账100000元及金手镯一只。

  

  武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段某主张被告卿某英返还转款100000元,该笔款项系原、被告在恋爱期间由原告段某直接给付给被告卿某英。该款项数额较大且用于被告卿某英偿还其自己购买的房屋贷款,结合原、被告的聊天记录中涉及结婚等事宜,原告段某与被告卿某英具有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故该笔款项应认定为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习俗以及双方过错等情形,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卿某英返还原告段某彩礼70000元。原告段某主张被告卿某英返还金手镯一只,尽管系原告段某在被告卿某英生日时赠与,但该金手镯价值较大,不宜认定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性支出,更适宜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礼物,故该金手镯应认定为彩礼范畴。判决被告卿某英返还原告段某彩礼70000元及金手镯一只。

  

  彩礼系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财物的意思表示。与缔结婚约及结婚但未共同生活情形不同的是,恋爱同居期间给付财物是否系以缔结婚约为目的尚不明确。是否属于彩礼范畴仍要结合给付目的、财物数额以及财物用途综合认定。法院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酌情认定返还数额,有助于广大青年男女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及恋爱观。

  

  案例四:原告姜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夫妻一方大额打赏关系暧昧主播应认定为“挥霍”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严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23年,双方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自愿离婚,双方未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处理。双方离婚后次月,严某某与李姓女主播登记结婚。2024年,原告姜某某遂又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严某某私自打赏女主播的款项。诉讼过程中,被告严某某称其经营外贸内裤厂,在各直播间打赏的行为系为了推广其内裤生意,因李姓女主播粉丝较多,故在其直播间打赏了6至7万元左右,在其他直播间也有打赏,总共打赏10万元左右。原告姜某某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因被告严某某私自打赏10万元,要求其向原告姜某某支付7万元。

  

  合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严某某经营了重庆某服装厂,主要从事生产及销售内裤,严某某的抖音昵称为某某内裤厂,其在不同直播间分别进行少量打赏的行为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为其服装厂进行推广的目的,但其在李姓女主播直播间打赏的行为,结合其曾在自己抖音上传与李姓女主播的暧昧合照、微信聊天截图及其离婚后次月即与李姓女主播登记结婚的事实,严某某与李姓女主播的关系已明显异于普通粉丝与抖音主播的关系,故严某某对李姓女主播的6至7万元的打赏并非单纯的推广,应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酌情判决严某某向姜某某支付4万元。

  

  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越来越多沉迷虚拟世界的“榜一大哥”在直播间一掷千金,以博得与主播的互动甚至暧昧或不正当关系。实践中已发生多起妻子起诉女主播要求返还丈夫打赏款项的诉讼,大部分皆因通过平台打赏,打赏者与被打赏者之间形成的系网络服务合同而非赠与合同而败诉。本案判决严某某向前妻姜某某支付4万元,通过法律手段矫正了婚姻中的财产侵害行为,不仅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更向社会传递了“夫妻之间应忠实”“网络消费需理性”的明确信号,对维护家庭稳定、规范新兴业态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五:何某兰诉王某龙、王某平健康权纠纷案——乐善好义劝架被误伤,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龙、王某平系父子关系,何某兰(女)与王某平的配偶系朋友关系,2023年10月,王某龙、王某平在广州市番禺区某制衣厂因一件衣服线缝问题发生争执、吵架并相互抓扯,何某兰因与王某龙、王某平相熟,便前往劝架。劝架过程中,王某龙、王某平相互抓扯、推搡致何某兰受伤。被告王某龙、王某平的侵权行为致原告何某兰伤残,且拒不赔偿相关损失。原告何某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王某龙、王某平赔偿原告何某兰各项损失164,776元。

  

  武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龙、王某平两父子在制衣厂内因衣服线缝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抓扯。见此情形,原告何某兰作为被告王某龙配偶的好友,又因与被告王某龙、王某平相熟,本着缓和被告王某龙、王某平父子关系、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的善意,上前劝架,在此过程中受到被劝架人误伤。原告何某兰的损失和被告王某龙、王某平发生的冲突有直接关系,原告何某兰亦提交了相关的通话录音予以佐证。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事实基础上耐心化解双方当事人郁结、畅通当事人心结,悉心开展调解工作。经过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王某龙、王某平赔偿原告何某兰各项损失费用95000元,原告何某兰自愿放弃其他费用。

  

  朋友劝架的行为体现了邻里和睦、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价值观念,是维护社会良好公共秩序的正当行为,传递与人为善的良好价值观。劝解过程中,劝架者缓和了纠葛双方的矛盾,维护了被劝架人濒临破裂的父子关系,其权益应当获得法律肯定和保护。吵架过程中因被劝架人的行为导致劝架者被误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调解被劝架人承担对劝架人的侵权责任,既保护了女性合法权益,又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群众热心帮助他人、好意施惠起到了积极倡导作用。

  

  案例六:原告陶某某诉被告陈某赠与合同纠纷案——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诉请返还 法院予以支持

  

  2020年10月,原告陶某某与案外人叶某某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案外人叶某某与被告陈某相识交往,案外人叶某某向被告陈某赠送包、手机等财物,后原告陶某某到被告陈某工作场所与被告陈某协商上述事宜,后双方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由被告陈某折价返还原告陶某某32000元,分10个月付清。2023年4月至7月,被告陈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陶某某支付合计7400元。后从2023年8月开始,被告陈某未再支付剩余款项,且于2023年9月明确表示拒绝继续履行,原告陶某某遂起诉来院。

  

  合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陶某某与案外人叶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案外人叶某某未经原告陶某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付被告陈某,此系无权处分,且有违公序良俗和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故被告陈某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原、被告就退款事宜达成口头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陈某已按照上述协议返还7400元,剩余款项24600元未在约定时间内返还给原告陶某某,现原告陶某某要求被告陈某支付246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被告陈某支付原告陶某某246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以及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互相负有忠实义务,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不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更是一种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利益受到侵害的夫妻另一方,主张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例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中公序良俗的维护,对于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示范意义。(供稿:武胜县法院  合川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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